近年来,随着短视频日渐火热,一些粉丝流量较大的短视频账号也成为了“活招牌”,凭借直播带货等操作成为“吸金利器”。其中,很多账号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出镜、共同经营,如果离婚,除房产、汽车等常见财产外,短视频平台账号如何分割则难以界定。这是数字经济背景下夫妻离婚一个极具代表性的问题。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双方经营的可以直播卖货的短视频平台账号归属及分割问题引发热议。
【案例】方某和廖某于2014年10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二人开设了一个有关钓鱼的短视频平台账号,粉丝已达10万多人,日常开直播售卖渔具的收益也很可观。后因感情破裂,今年3月,方某向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一套正在按揭付款的商品房外,夫妻双方主要就该短视频平台账号的归属及运营带来的收益分割存在分歧。
承办法官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账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同时,用于商业经营的账号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具有财产属性。最终,经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账号由廖某使用和经营,该账号经营的应收货款和现有货款归其所有,双方婚姻期间因共同经营对外所欠货款的债务也由廖某负责偿还;廖某分期向方某支付共同财产补偿款30万元,期间如果该短视频账号因不可抗力被封号冻结或不再经营,方某对剩余未支付的部分放弃主张。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院院长游劝荣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能仅在总则中作原则性规定,应当在分则中有所体现,例如在继承编中作出相应的规定,明确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法治日报》7.5 赵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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