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信表情符号写入判决”登上热搜,引起网友讨论。经检索裁判文书网,2018年以来,全国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
在相关的判决中,聊天时,发送某种表情符号,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同意对方请求或者表达某种诉求。比如,在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中,被告马某某因与原告刘某某发生矛盾,向对方发送了多个“炸弹”的表情符号,刘某某认为这属于人身威胁,诉至法院,后来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而在部分“黄赌毒”犯罪案件中,有的犯罪分子也会利用表情符号替代敏感词表达隐喻含义以逃避侦查,比如“笑脸”表情符号代指嫖娼人员,“糖果”“酒杯”等符号代指违禁药品。
目前,一些社交软件集齐了语音、短信甚至支付等功能于一体,很多人谈业务、购物、借钱都是通过社交软件完成。特别是我国完成了上网实名制,社交软件与自然人的真实身份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所以,社交软件聊天里的“承诺”表述(比如“可以”“好的”或者相应的能真实表达当事人意思的表情包)进入系统之后,就可能被看作“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此外,由于表情符号的含义可能存在多种解读,在涉及切身利益的网络对话中(是否接受涨价、要不要取消买卖、租不租房子),尽量用明确的词语表达,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新京报》6.28 克鲜)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