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了官司,却依然拿不到“真金白银”?申请强制执行,却遭遇司法人员“磨洋工”?6月21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专门立法保障。从明确对“老赖”的惩戒措施,到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草案针对当前执行领域难点痛点,推动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成为我国诚信建设一大亮点。此次草案明确,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可以限制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之所以敢无视生效法律文书,逃避执行甚至公然对抗执行,深层原因是逃债赖债的违法成本过低、社会信用机制失灵、执行威慑机制缺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草案大幅提升背德失信者的道德、经济和法律成本,挤压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产生有效威慑。
同时,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无法查询的某项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律师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这一制度有助于减轻法院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强化当事人在强制执行中的主体地位。为了进一步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草案还明确了报告财产令制度,规定被执行人收到法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后,应当于指定日期亲自到场报告。
实践中,有司法人员过度采取执行措施,还有的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这些执行失范问题,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草案明确,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公平、合理、适当,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过实现执行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草案同时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些地方执行措施比较激进,不当限制被执行人人格权。”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执行人员应稳妥区分无力履行和拒不履行,厘清债务人财产和他人财产等情况,把握强制执行措施的“度”。草案突出“善意文明执行”的立法理念,确保执行工作既实现公平正义,又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新华每日电讯》6.22 白阳 罗沙 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