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最近,热播剧《梦华录》一脚踏进风雅宋,演绎了一段可能在千年之前真实生活奋斗在东京的女性们的故事。对于古代的女性,大众常秉持这样一种偏见——妇女被视为其全部价值只在家庭中以孝女、贤妻、良母的身份彰显,我们很难在历史中重大事件的公开舞台上看到妇女生活的展现。
汉学家伊沛霞批驳了这种观点,在《内闱》一书中,她认为,如果把一千年前宋代社会法律和文化生活复杂的结构定位为充满挣扎、竞争和努力的领域,妇女参与了自身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和历史的进程。她们在宋朝历史大剧里扮演了特定的甚至于长期的角色,哪怕这个世界似乎构筑了她们的弱势,她们还是其中非凡的即兴表演者。
法律保护下的宋朝女性
多种原因在塑造着宋代的女性地位。在重文的宋代社会,女性在原生家庭中就会接受教育,识文断字、学习女红。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古代中国,专门给女性读的书并不是越多越好。汉代班固的《列女传》和班昭的《女诫》奠定了古代女性教育的专科书籍的基本风格——以贞女、烈女的具体案例说教女性贞顺、节烈、温驯。及至唐代,统治者亲自下场,立下垂范后世的标准。但到了宋朝,女性教育专科书籍呈现回落趋势,女性所处的氛围相对宽松。
其次,唐代严苛的市坊分离与宵禁制度被打破后,宋代市民文化兴盛,许多市民阶层的妇女出于改善生活的初衷,走出家庭,从政或者从事纺织、刺绣、经商,这是被认为是大宋特有的宽松氛围。
宋朝适应时代的嬗变,创制出更加繁复的法律,规定未出嫁女性,在有兄弟共存的情况下,财产继承是未婚男性聘财之半;出嫁为妻后,其财产相当部分是娘家的陪嫁资,而在丈夫过世而没有儿子的情况下,也可得到与保留丈夫的部分财产。宋朝法律还记载,女子随嫁的奁产,名义上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奁产的所有权与处分权都归女方掌握,因此宋代和离、夫死再嫁、改嫁的情况也特别多。
当然也有和离不成的,那就公堂上见,《宋代女性法律地位研究》一书中提出,大量史料也表明,宋代女性有一定的民事诉讼权利,妇女为了自身和家庭的利益,可以走上法庭。在宋代时风气更开放、女性地位更高的广州,女性甚至可以代替丈夫上公堂,如这样的记载“番禺……妇代其夫诉讼,足蹑公庭,如在其室家,诡词巧辩,喧啧诞谩”非常强悍果敢。
经商的宋代市井女性
宋代生活在城市中的女性,除了仰仗家庭,还可以怎样营生?
在中国城巿发展史中,北宋首都汴京是首个以大量巿民、商贩的生意及娱乐所需而构成了主要土地利用和功能分布的都城例子。热闹的城市核心区“瓦子”或“瓦舍”出现,以一个或数个有遮盖的表演场所“勾栏”为核心,周边有众多的贩卖各种商品如剪纸、字画、故衣、成药,或经营占卜、医疗服务的摊档等,当然还有上文所述的酒楼、茶馆、食店,这些经营性场所都为女性提供了“就业机会”。
宋人文集、诗集、笔记、小说等史料中有相当多的内容记载了宋代女性经商的情况。《东京梦华录》中有载,汴京城内有王小姑酒店、曹婆婆肉饼、丑婆婆药铺。南宋洪迈的《夷坚志》中记载了很多经营杂货店、药店的女性。除了固定业态,像古诗“小楼一夜听春雨,深巷明朝卖杏花”中所写,宋代有许多流动的女商贩,她们携篮或挑担售卖花朵、食物、茶叶等。
当然还有女性为主力的传统业态,宋代工商业的勃兴,在城镇涌现了大量的各类作坊,女性在其中从事养蚕、纺织业。
宋代女性经商有着比较突出的几个特点:通常经营规模比较小,范围局限于饮食业、服务业。在法律严苛、男性商贩都竞争激烈的熙熙攘攘的市集中,女性经商很不容易,所以她们中绝大多数都是迫于生计、没有指望经商发家致富的野心;其次,女性很容易受到不公正对待,比如被骗;女性还会受到“主市司”的刁难、城市里游荡的男青年的骚扰,甚至能够同情她们的文人墨客,也会带着一种审视的、玩味的眼光描写她们,“纤手搓来玉色匀,碧油煎出嫩黄深”,这种诗句让人读来并不舒服。
宋代底层女性
宋朝之妓女可以简单划分为官妓、家妓和民妓。其中,官妓又分为教坊妓、州郡妓和军营官妓,教坊妓就是教坊艺人们;地方州郡妓是出现在地方官员的社交礼仪中的女性,文人士大夫与这个群体的接触最多,他们可以填词让州郡歌妓唱。州郡妓被管理得很苛刻,表演场合中一旦出错会被严惩,且想要脱离乐籍需要得到地方长官的批准。隶属军队的歌妓要承担专为皇家仪式服务的表演,但也和一般官妓一样,要经常为朝廷官员歌舞佐酒。
家妓是官员们家中蓄养的,比如宋朝宰相寇准,家中的歌女舞女就非常多,经常彻夜举办夜宴;而民妓就是城市商铺、勾栏瓦舍中“善为歌辞”的女性。
另外,我们要甄别“妓女”这个概念:“妓女”之始义就是擅长乐舞之妇女,唐宋时期的妓女绝大多数就是提供音乐、歌舞、曲艺表演的。《西湖游览志馀》记载:“宋时閫帅郡守,虽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侍枕席。祖无择知杭州,坐与官妓薛希涛通,爲王安石所执,希涛榜笞至死,不肯承伏。”可见官员们是不能与官妓发生关系的。当然也有一部分等而下之的妓女会从事皮肉生意。但是官妓这一庞大的群体中一直藏龙卧虎,白居易《琵琶行》是一首写给乐女的悲歌;苏轼也称“皓齿发清歌,春愁入翠蛾。凄音休怨乱,我已先肠断”。
我们今天讨论宋代时,总是要提及宋代制度的一个伟大胜利,如日本宋史专家宫崎市定说:“前代用以各良民区分的贱民阶层(如奴婢、部曲等),到宋代以后已不存在,这无异是一项重大的‘人权宣言’。”下层人民实现了从人身到契约的转换,有钱人或者身份高贵的人如果想要奴婢来伺候,需要雇佣,但是无法通过购买来彻底占有她/他。但是比较令人叹惋的是,这一条文唯独不适用于“官妓”这一身份。
长期关注这一问题的社会学家乔健以“底边阶级”来解释这种状况为何存在,他谈道,在中国传统社会,乐户、乞丐、堕户等人群是“底边阶级”,其形成的社会即“底边社会”,其特质是地位、等级与财产的消失。因此,历史中官妓乐户的命运注定悲凉,她们的确装点了官员们数不尽的席面,也成为文人墨客诗作灵感的源泉,但终究是不自由和不幸的。
(澎湃新闻 6.16 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