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修订草案)》日前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社会及媒体关注点不同,广大基层一线教师因为关乎切身利益,对《教师法》修订的关注点更为细致,思考也更为深入。
身份认同:幼教能否获得国家公职人员身份?
幼儿教育领域的教育实践,相较于其他学段更为复杂。中华女子学院附属实验幼儿园园长胡华表示,“我们更加关心的是,如何在国家层面确立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以及待遇保障。”草案中,诸多内容突显了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幼儿教师在很多条例中并未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幼儿教师不能同公办中小学教师一样获得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
考核细节:建设高素质队伍的“破”与“立”
教师评价体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教师素质结构,一个标准的基于分类管理的教师评价系统是解决教师素质问题的关键。武昌理工学院素质教育研究院教师于欣建议,将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从法律上讲,学校和教育机构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但事实上,前者处于优势地位,湖南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法学博士胡高飞建议,草案修订中对学校和教育机构签约行为应予以一定的限制,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权益保障:如何监督执行到位?
部分地区教师事业编制不足,以聘用制教师、临聘教师进行师资补充,再加上民办教师、历史遗留的参照乡镇事业编教师等,同一所学校教师的身份性质往往有多种,薪酬待遇也不尽相同,对激发全体教师的积极性、提高学校发展水平造成一定困难。江苏省特级教师、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春江小学校长任丽芳认为,按社会事业发展状况,教师编制核定比例,定向划拨,不得以借调等名义挪作他用,需要应用法律条款来保障。希望修订稿能切实解决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师资不能流通,部分地区因缺编导致教师多重性质身份并存,政府履职尚无常态监督机制等问题。
(《光明日报》12.14 李玉兰 靳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