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河南省高院宣布即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为计算基数。
按户籍定标准,主要在于有理论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加之当时人口流动不大,农村居民收入较低,若采取城乡统一标准,对赔偿义务人也是一种不公。
随着城乡深度融合,在新经济社会背景下,再拘泥于户籍而划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已经不合时宜,甚至有违公平正义。
河南法院这一司法实践有利于维护话语权、诉讼权利较弱的农村户籍受害群体的权利,有助减轻其举证责任,降低诉累,具有不可忽视的典型意义和推广价值。这更是司法机关积极作为,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捍卫。
(光明网 11.3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