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政治家、思想家,从总结历史的经验中认识到,善教与善治密不可分。善教化民、兴学育才对于良好的乡治具有重要的作用。善教的内涵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一是明礼乐,正人心,敦风俗。
早在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并与政刑相结合,共同治国,形成礼法之治,造就了成康盛世,为后世以善教求善治提供了极为珍贵的经验。随着“乐以刑杀为威”的秦朝二世而亡,儒家礼乐之治成为意识形态的核心,以致自汉始迄至明清均以明礼乐作为善教的首要之举。
总而言之,明礼乐可以正人心,教风俗,序尊卑,和上下,使国家臻于善治。
二是重人伦,尽忠孝,爱国家。
中国古代进入文明社会之后,维系伦常关系的血缘纽带依然强固,伦常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为宗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深厚的基础。
儒家非常重视人伦关系,孟子曾尖锐地指出,疏于人伦教化与禽兽无异。五伦之中以孝为先。孝作为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不仅是修身的重要信条,也是齐家的根本规范。正因为如此,有些王朝标榜以孝治天下,有些帝号也冠以孝字,如汉孝文帝、孝景帝、孝武帝。
在中国古代立法中,除不孝为重罪外,还出现了“不悌”“不睦”“不友”“不姻”“不敬祖”等新的罪名。隋唐制定的十恶大罪,不孝为其中之一,此项法律规定一直沿用至晚清修律止。法律除以严刑惩治不孝罪外,还赋予父母对子女的教令权和对不孝子女的送惩权,即请求官府代为惩治。
尤须指出,中国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在提倡孝亲的同时,进而强调孝亲与忠君的密不可分,所谓在家为孝,在国为忠,由家而国,移孝作忠。孔子说:“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
在国家的制定法中,法律也严惩不忠于国家的反叛罪。在十恶大罪中,谋反、谋叛列于十恶之首,犯之者不仅本人处死,而且株连家族,其刑罚之严酷迄至明清愈演愈烈。国家不仅运用法律惩治不孝、不忠之罪,以强化孝亲与忠君爱国的意识,还借助儒家学说的传播与渗透,使孝与忠深入人心,成为不可动摇的道德信条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最终形成了中华民族孝亲爱国的民族精神。这就使得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相统一,个体在整体中的地位也由此而界定明确,这种民族精神有助于建立礼法控制下的社会秩序。
三是设学校,育人才,兴文治。
古之政治家、思想家,都积极主张设学校以育人才、以兴文治,这也是强国之本。
善教不仅需要国家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广而教之,更重要的是,使人自省,由正心诚意出发,进而齐家治国,直到平天下。能平天下,可谓达到了乡治的极致。
(《北京日报》7.5 张晋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