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施行,这意味着全国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开启。
改革开放40余年,中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带来了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例如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人员流动限制的解除,国际经济和人员交流的日常化,尤其是信息获取和交流媒介的网络化,都对原有法院审级及其管辖权限提出挑战。一些类型案件,如破产重整、合同、产权以及重大刑事、电信诈骗等案件,动辄牵涉全国甚至国外,按旧有标的或后果的标准划分管辖权限,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需要。
审级及其管辖权限设计设定合理,将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消除因审级设定不当和管辖权限不清而造成的“诉讼主客场”现象,建立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光明网 10.10 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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