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歌手诈捐事件登上微博热搜。这位歌手只捐款100元,却把回单改成1.8万元发微博。很快有网友发现图片是P过的,该歌手也承认造假。慈善不是明星炒作的手段,法律上如何看待诈捐问题?
常见的诈捐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捐赠人通过媒体等公开方式承诺捐赠的,二是捐赠人签订协议的。这两种情形下,由于捐赠的财物没有现实交付,极易产生“纸面捐款”。在这个过程中捐赠人已经获得了名誉,却不履行捐赠义务。此时,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上述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实施的《慈善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的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经济参考报》8.10 秦鹏博)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