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比如,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相反,有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或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胡先生年逾七十,未婚未育。胡先生的父母早些年去世,胡先生兄妹三人,大哥一直在国外生活,只有妹妹和胡先生居住在上海。父母去世前,为了照顾这个无依无靠的儿子,特意将遗产都留给他。为此,国外大哥的儿子认为爷爷奶奶偏心,一直耿耿于怀。好在妹妹心地善良,承担起了对二哥的照顾义务。2015年底,胡先生突发脑梗,经过治疗稍有好转,但已经无法独立生活。妹妹便把二哥接到自己家里一起生活,还为其聘请了保姆。
2020年初,胡先生因病去世。考虑到自己对二哥的照顾,妹妹希望自己分得二哥遗产的“大头”,大哥分得遗产的“小头”。大哥不满,聘请了律师状告妹妹,要求分得一半遗产。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虽然没有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被继承人提供过多的支持,但是对被继承人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慰藉,对于孤寡老人来说,甚至比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更为重要。反观原告,即使身在异乡无法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但是就经济条件而言,也没有自觉、主动承担较大的责任。因此,综合考虑原、被告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分得被继承人70%份额的房产。
(《新民晚报》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