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顾名思义,是针对重大突发性灾害事件可能产生的损失而提供的保险保障。
从经济学视角看,巨灾保险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灾后保险公司的及时定损与赔付可以减轻地方政府的救援压力,提升社会救灾与恢复重建的效率。然而,单纯依靠市场来实现巨灾保险的供给与需求,将很难解决供需双不足的矛盾,即需求方居民投保意愿低,供给方保险公司必须设置高保费来维持盈利这一根本矛盾,进而无法让巨灾保险市场保持活力。政府发挥作用,是实现公共物品市场均衡的方法之一,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
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离不开顶层设计。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2016年,《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首个国家倡议的地震保险产品方案面世。
经过几年时间的探索,中国居民住宅地震保险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目前已形成两种模式。一种是“政府全额补贴式”,以云南省大理州与河北省张家口市为代表,其特点是当地政府缴纳保费投保,保障对象是当地所有居民房屋,采用指数理赔模式,地震震级达到一定等级即启动赔付,优点是政府组织投保成本低、理赔效率高。第二种是“政府补贴+居民自费”模式,以四川省为代表,所缴纳的保费由政府补贴(60%)和居民自愿缴纳(40%)构成,不投保的居民无法享受政府补贴及地震保险的保障,此种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提升居民对巨灾保险的认知和投保意识,减轻政府保费补贴负担。此外,深圳和宁波等地更是将“政府全额补贴”模式推广到其对当地所有类型自然灾害的综合保险。截至目前,这几种政策性巨灾保险均已经产生过赔付,重要性逐步显现。
作为灾害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巨灾保险既是灾前预防的主要手段,也是灾害应急救援资金的主要筹措渠道之一。考虑到实现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加快推行巨灾保险正当其时。
(原题:《提升巨灾保险的市场化水平》)
(《光明日报》6.7 郭丽楠 袁庆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