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酒后没开车为啥也受到法律制裁?近日,金山区检察院对一起沈某、杨某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
2020年1月15日晚,沈某与杨某在金山区的一家餐馆与朋友聚会,席间二人均有饮酒。饭局散场后,沈某自知饮酒,依然心存侥幸驾驶了机动车辆。经检测,沈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同车的杨某也被追加起诉。原来,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沈某并非是被查获车辆的车主,而车主杨某当时就坐在该车的副驾驶位,且其案发当晚亦有饮酒。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饭后杨某在明知沈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交由沈某驾驶,虽然其自身没有醉酒驾车,但是仍然构成共同犯罪,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犯论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的情况,归纳为以下三种: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由饮酒人的。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形。
(《新民晚报》6.25 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