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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1年07月06日 星期二

    探索建立乡村“新产出”评价体系

    《 文摘报 》( 2021年07月06日   07 版)

        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进一步完善了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为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提供了法治保障。根据《促进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规定,督促检查机制将被运用到乡村振兴中,而考核评价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需要各级政府重新建立。这表明,推进乡村振兴,需要建立科学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层层任务分解和考核督查问责,提高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程度,减少不作为和慢作为,同时防止个别地区在推进过程中一刀切、乱作为。

        乡村振兴具有多面性和多样性的特点,需要因地制宜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多面性体现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出的五大目标任务: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在现有的评价体系下,五大目标尽管可以分别统计不同目标的发展进度,却无法通过简单加总来衡量该地区乡村振兴进展的整体情况。多样性体现为不同的地区资源禀赋和发展程度差异,这决定了针对同一发展目标的统计结果也可能有系统性的差异,导致不同地区在同一目标上的绝对指标数值不具有可比性。因此,我们需要既能够综合反映某一个地区乡村振兴整体进展的、又能够方便不同地区互相比较的综合性评价体系。

        因此,有必要拓展传统的经济产出指标,建立现代化的乡村“新产出”的概念,以适合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的更高要求。新时代的乡村“新产出”必然要超越粮食产量、人均收入等传统产出指标,进而涵盖经济产出、生态产出、粮食产出、文化产出、社会治理产出等多方面的产出。乡村“新产出”的核心设计在于找出所有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有关的产出,在这一内涵的引导下,各乡村根据自身比较优势选择适宜的发展方向,落实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

        围绕乡村“新产出”这个核心,探索建立兼顾地区差异和评估需求的相对评判体系,是考核评价地方乡村振兴进展的一种新思路。

        (《光明日报》5.17 唐遥 曹白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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