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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1年06月29日 星期二

    乡村治理应避免陷入高成本陷阱

    《 文摘报 》( 2021年06月29日   07 版)

        目前,在创建治理示范村中,部分地区对成本问题考虑较少。如不及时合理引导,将在未来的乡村治理实践中形成不良影响。通过观察,笔者认为,导致乡村治理陷入高成本陷阱主要由于两点:

        第一,照搬城市社区治理方法。部分地区在乡村治理实践中认为城里的治理模式就是先进的,乡村就应该向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学习。实际上,城市社区治理主要是提升社区服务质量,不可避免形成高成本治理。乡村有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村规民约等实现低成本治理的传统基因存在,如果要照抄照搬城市社区的治理经验,则会“水土不服”。

        第二,治理责任主体错位。在乡村治理中,农村发展主体被忽视,基层事务量急剧加大。结果基层开支越来越大,干部压力也越来越大,反而村集体和农民这一治理主体的责任意识难以增强。导致责任主体的错位,意味着乡村治理的成本只会上升,不会下降。

        实现乡村治理的低成本、可持续性,符合大部分中国乡村的实际情况,也是对农耕文明的传承和发扬,有几个关键环节需要把握。

        首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必须认识到农民才是乡村治理的责任主体,基层政府不应大包大揽。在治理过程中,让农民真正参与到包括乡村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重点发展产业等公共事务的全过程,而不是让他们袖手旁观,从而导致治理主体错位。

        其次,传承发扬乡村治理传统。农民的集体意识牢固,可以通过务实举措将人们有效组织起来。关键是要发挥村集体的治理作用,简而言之就是要特别注重强化村集体组织力量,从而起到组织动员农民的作用。在农村,村集体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化为村“两委”、村干部和集体经济。

        再者,重视农民合作社的治理作用。作为农村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要重视合作社的治理作用,实际上农民合作社天然具有治理功能,应充分利用起来。

        最后,形成“一核多元”共治局面。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关键,必须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服务集体经济发展能力、带领群众增收致富能力,但更需要着重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治理的社会基础,而不是简单进行自上而下的村庄管理。

        (《农民日报》5.3 陈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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