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过的数据安全法,作为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保障数据安全,提升数据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效应对数据领域安全风险与挑战的重要立法努力,意义重大。
传统上,数据安全主要体现为国家机密、军事秘密和商业机密等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关键在于不被窃取、篡改或损毁。但随着数字技术的全方位渗透,从传统数据到网络数据,从“小数据”到“大数据”,数据的形态变化与量的积累,带来的是安全问题质的变化。在算力得到极大提升的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运用,使数据不仅是信息记录或传送的载体,更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
而另一方面,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能加速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政府数据资源开放,也能在更大程度上推动电子政务发展,提升政府决策、管理、服务的科学性和效率。而以专章对政务数据安全和利用做出规定,是此次数据安全立法的一个显著特色。
数据安全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规定中要求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数据安全风险分析预警等方面的统筹协调职能。建立健全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是数据安全法最为直接的立法任务。
一部集中统一的数据安全法,就是我国在各国竞争激烈的数字时代,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的中国方案。
(《光明日报》6.21 支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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