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法,强化了企业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大大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部分企业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的情形仍然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仍然存在。
为了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必须加大违法成本,使违法成本超过忽视安全生产可能获得的收益。为此,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各种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都有增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罚款,更是从过去的20万至2000万元,提高到30万至1亿元。另外,处罚方式也有改变,旧的安全生产法中,很多罚则都规定,有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再责令停业整顿并罚款。而新法中则规定,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就要责令整改并罚款,如果拒不整改,罚款会更重,或者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如果忽视安全生产责任,除了可能根据安全生产法被罚款、行业禁入,还可能负刑事责任。
要使这些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加强监管和监督。但监管部门的人力是有限的,也很难获得准确的企业运营信息,难以对各行各业的大量企业进行监管。
而企业内部人员、周边民众,不仅人更多,还有能够掌握更多信息的优势,而且他们也是最有动力关心安全生产隐患的。再加上法律规定的奖励制度,会更加激励他们举报。
因此,应该通过完善有关制度鼓励他们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首先要畅通举报的渠道,确保举报能够得到及时地核查、处理和反馈。还要确保举报人员的身份保密。此外,还要落实对举报的奖励。
(《南方周末》6.17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