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某大学发生的持刀伤人案件引发广泛关注。由于涉事凶手被解聘,众人热议的焦点直指当前高校普遍实施的“非升即走”制度。
如果溯源,我们会发现,在美国的高校中很少能够见到“非升即走”的说法,与之相关的原初术语是“终身教职”。其意是指,如果有人谋求高校终身教职,高校会给予一份具有高级学术职称的合同。该合同的最大特点是一旦签署,若没有正当理由,高校无法终止这份合同。“终身教职”合同中一般会规定在未来6~7年时间内,若不能晋升为副教授以上职衔,就意味着未能进入到终身教职序列之中,那就只能改换门庭另谋出路。
国外在签署合同之前,要对应聘人进行无数次和无数阶段的认真考查、讨论乃至争论,不单会考虑其是否可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晋级条件,更会考虑申请者是否能够成为该校该领域的真正学者。而应聘者大都在应聘前衡量过自己是否能在6~7年完成应聘单位的任务。
反观我们与之相关的聘任制度,的确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从合同上看,人事部门所规定的很多条件都过于具体,乃至于苛刻。其次,凡是最终出现矛盾者,大都是考查过程不够严密、不够慎重所致。再次,不说进入“终身教职”系统,单单强调“非升即走”,实在是把经念歪了。
尽管如此,我们也必须承认,经过20年的发展,“非升即走”制度对于中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起到了不小的积极作用,短期内我们看不到它离开高校舞台中心的可能性,只能期盼这样的制度能更加完善。
具体而言,有两方面的期待。首先是希望从人事部门的角度,不要将相关内容规定得过于具体和苛刻,给予学院这个具体用人单位更多的权限。其次,校方与院方应加强过程考查,全面认真地了解应聘者的所有情况,申请者也应慎重考虑个人能力与学校要求之间的差距。
(《中国科学报》6.15 郭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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