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网上的一段视频引发热议。视频中,某市的一名自称“市容巡查队大队长”的男子走进一家药店,要求药店的工作人员将玻璃墙上贴的医保定点标识、防疫要求等“垃圾广告”清理干净,并大声喊道:“如果反抗,格杀勿论。”在舆情的一片质疑声中,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回应:此事系第三方外包公司人员操作失误;已责令第三方公司对其停职调查。
由此引起了一个法理问题:执法权是否可以外包?
虽然公务外包是国家治理中的一种新形式,但它一般限于“服务类”事务。“执法类”事务,特别是执法中的处罚权和强制权会直接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各类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所以在“职权法定”原则的支配下,各国对执法权的外包持谨慎的态度。
在“职权法定”原则的背景下,国家权力(包括行政执法权)依法设定之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因为,权力的设定是人民通过法律将权力交给有关国家机关,它是人民主权的体现,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又是职权法定的要求。只有在极其“个例”的情况下,出于国家管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对原始设定的权力作事后调整的,必须通过授权和委托程序。但是,授权和委托不是一项“基本制度”,而是一项对权力设定的“例外制度”,并且必须以法律法规明文许可为前提。
在我国,行政执法外包是对原始行政执法权的事后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职权法定”原则的否定,所以,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真是出于国家管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进行行政执法外包的,必须有法律和法规的明文依据。在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提下进行执法外包的,发包方(委托方)和接受方(受委托方)必须签订行政协议,并向社会公告。接受执法外包的组织进行执法行为,必须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并由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
(《法治日报》4.28 胡建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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