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我的姐姐》近日热映并引发讨论,影片围绕一对失去父母的姐弟展开,姐姐被要求抚养没见过几面的弟弟,她不得不在追求个人梦想还是照顾弟弟的问题上挣扎徘徊。“父母去世,姐姐是否必须抚养幼弟”一度登上微博热搜,这也反映出二胎时代的家庭可能面临的现实困难和伦理困境。
在传统观念里,父母去世后,成年兄、姐对年幼弟、妹进行抚养和照顾是天经地义的,所以民间一直有“长兄如父”“长姐如母”之说。考虑到未成年人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和稳定生活来源,我国法律也规定了成年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法定扶养义务,以补足父母对子女抚养的不足,保护家庭中弱者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即父母去世或无力抚养时,若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兄、姐不履行扶养义务,未成年弟、妹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构成遗弃罪。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兄弟姐妹不仅包括因自然血亲所形成的兄弟姐妹,如同父同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还包括法律拟制的兄弟姐妹,如因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兄弟姐妹。
父母去世后,成年兄、姐承担扶养责任的前置条件是其具有负担能力,即兄、姐的收入在维持自己及第一顺序的法定扶养义务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的合理生活需要后,还有扶养弟、妹的经济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都难以维系,或者仅仅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也不应当强制要求其扶养未成年弟、妹。
特别指出,成年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照顾义务是“扶养”而非“抚养”。抚养是长辈对晚辈,扶养则是发生在同辈之间。兄姐与弟妹的扶养义务是双向的,属于同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相互帮助而结成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也有相应的扶养义务。
(《北京日报》4.21 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