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一高速路口的“天量罚单”,将电子警察推上风口浪尖。被滥用的担忧和逐利性执法嫌疑背后,电子警察监管空心化问题被长期忽视:设置电子警察的位置、标准由谁来决定和监督?大量的罚款收入去了哪里?
据《半月谈》报道,北方某山区县一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才1亿多元,令人吃惊的是,当地交通违法罚款一年竟“创收”3000多万元。对此,陕西省警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李祖华指出,一些地方及交通管理部门,把电子警察作为变相创收手段。
非现场执法的特点是量大面广,社会损益综合大,但单个案件损益小。面对包括交通领域在内的非现场执法侵权,当事人寻求救济往往不堪其烦、得不偿失,很难让执法机关对其执法错误及由此对执法对象造成的损失和不当法律后果担责。
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茅铭晨经历了一次被电子警察“乌龙执法”。他曾收到交警部门短信,称他在一个路口有交通违法行为。茅铭晨很诧异,他从未去过该处,怎么可能交通违法?交管部门的答复是,“如果你有异议,应该由你来举证,可以将你当天的行动轨迹录像提供给交警大队。”茅铭晨很无奈,“作为公共路面上的录像,个人怎么可能轻易拿到呢?”最终查实后,原来交警大队搞错车牌号,罚错了人。
《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制定,当时只有现场执法,非现场执法是1996年之后才出现。因此,包括电子警察在内的非现场执法自诞生之初,就游离于《行政处罚法》之外,只有一些规范性文件对此加以规范。而这正是非现场执法侵权逐利的根源。
(《中国新闻周刊》2021年第15期 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