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赵父生前立有多份遗嘱:一是2005年的公证遗嘱,载明将某房屋中属于自己的相应份额及其应继承赵母的遗产份额由儿子赵某继承;二是2014年赵父的自书遗嘱,“赵某一家照顾我的生活,故自愿将工资、房产等所有财产归赵某支配使用”;三是2019年,赵父的打印遗嘱,“三个女儿各分得8万元,所有房产由赵某继承”,该份遗嘱除“本人签字”处有赵父的书写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字体。赵父去世后,兄妹四人对这三份遗嘱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父母遗产。法院认定,赵父生前所立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符合法定条件,属于有效遗嘱,而打印遗嘱由于未注明具体日期,也无见证人签字,所以不具备遗嘱效力。
【法官提示】:
本案中,对数份遗嘱效力进行认定是依法分割涉案遗产的重要前提。其中,打印遗嘱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即应当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此外,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无论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其效力均属于同一层级。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在后遗嘱都可以视为对任何形式的在先遗嘱的变更或撤回,在效力层级上,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了公证。
(《北京日报》4.1 徐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