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走到尽头,在婚姻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女性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年刚刚施行的民法典在很多方面为女性“撑了腰”。
家务补偿
不久前,由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全职太太王某结婚5年后,婚姻走到了尽头,她在离婚诉讼中称,在婚姻存续期间自己承担了大部分家务,要求对方给付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决丈夫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有网友认为补偿太少,还不如保姆的工资;也有网友认为,全职太太是在履行作为家庭成员的义务,将家务补偿款与保姆工资作比较并不合适;还有网友认为,全职太太做家务和丈夫外出工作一样,都是为了家庭获得收益,包含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不应当额外再要补偿款。
原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删除了前置条件,家务补偿不再局限于AA制婚姻,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姻同样适用。
共债共签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了逃债而办理假离婚,为了防止这种情况,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然而在实践中,却引发了另一个后果,很多配偶(大部分是女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
因此,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无过错方
“丈夫有出轨、家暴、赌博等情节,离婚时,我可以请求多分财产吗?”这是很多婚姻破碎的家庭,女性在面临离婚选择时发出的疑问。在这一问题上,民法典沿用了原婚姻法在婚内财产分配上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以前,这类情况因不构成原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另一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给予倾斜或照顾的法律依据尚不充足,但不给予倾斜照顾又与公平原则相违背。如今,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分配原则列入,就给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北京晚报》3.11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