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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1年03月16日 星期二

    “自甘风险”原则能否为文体活动护航

    《 文摘报 》( 2021年03月16日   02 版)

        两个小学生在校内不慎碰撞,其中一人受伤,另一人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学校又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2021年3月1日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法院调解的一个类似案件中,受伤学生家长索赔8.4万元,最终调解结果,伤者将索赔总额降至7万元,其中自行承担2万元,另一涉事学生家长承担1万元,学校承担4万元。

        根据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双方都没有撞人的故意。据春城晚报报道,法官在组织调解时明确了案件的性质,两个学生发生碰撞是一个“意外”,很难衡量过错。

        司法实践中,对于各方都没有过错的意外事件带来的损失,一般会基于公平原则由各方共同承担损害的后果。在这一案件中,受伤同学家长最终主张的损失为7万元,其中受伤学生和另一名学生分别承担2万元和1万元,学校则承担4万元。

        学校承担了损失的大部分,难道是因为学校在事件中有过错吗?虽然学生受伤是发生在校园内,但是从事发过程来看,恐怕很难说学校有过错。教育部发布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小学生在校课间活动要有秩序。受伤学生在教学楼走廊里快速奔跑,有违规范的要求。在学校没有过错的意外事件中,要求学校承担大部分损失,有不当增加学校的法律义务、“吃大户”的嫌疑。

        事实上,类似的校园伤害事件中,由学校承担大部分损失的情况并不少见。现实中,有很多家长,如果孩子在学校遇到什么事受伤,无论事情责任如何,都跑到学校去闹,都要学校赔偿。多数情况下,类似事件都是以学校息事宁人、赔钱了事。

        这让学校承担了很多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导致学校不得不出台各种规定,禁止学生在学校进行稍微有些风险的活动,以减轻其可能担责的风险。这也让学校在组织学生活动时畏手畏脚,或者干脆不再组织有风险的活动,这束缚了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活动的手脚,并不利于学生释放自己的天性与健康快乐成长。

        新的民法典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活动的其他参加者的责任,但是没有明确组织者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责任。“自甘风险”原则能否为学校等组织文体活动保驾护航,还需要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南方周末》3.6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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