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的一天,年逾六旬的唐某在大街上随意吐口水,不慎吐到19岁的学生黄某身上,唐某拒绝道歉后,双方既动口又动手,导致唐某轻伤、黄某轻微伤。去年8月,公诉机关以黄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广州日报》近日报道,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正当防卫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传统理解,唐某、黄某之间的相互动手很像互殴。但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剖析这一案例,黄某的后动手确实具有正当防卫的特征,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唐某把口水吐在黄某身上,且拒不道歉,是引发冲突、激化矛盾的肇因,本身就有错在先。黄某在与唐某交涉过程中,并没有侵害唐某的行为故意。唐某在争执过程中率先挥拳殴打了黄某的面部,又用嘴咬住了黄某的左手,对黄某的身体实施了侵害行为,黄某才实施了即时反击行为,双方随即发生肢体冲突并相互拉扯。黄某殴打唐某都是后动手,是针对唐某殴打行为或撕咬行为的反击或反制,具有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具有被动性、防卫性。
实际上,导致唐某轻伤的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并非黄某的殴打行为造成,不是黄某反击或反制行为的一个直接结果,且黄某在摆脱唐某的撕咬之后,即停止了对唐某的殴打。黄某殴打的结果仅造成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没有对唐某造成重大伤害,其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由吐口水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例是一堂法治课,其主题是:并非所有的相互动手都是“互殴”;并非因相互动手受到伤害、或受伤较重或死亡的一方都是受害者,看似吃亏的一方也可能是侵害方;有时候,参与“互殴”的一方很可能是在正当防卫。互殴与防卫明显的区别点——互殴是“不正”对“不正”,防卫则是“正”对“不正”。
(《法治日报》2.24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