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刑诉法解释”,其中明确提出: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
两条司法解释释放出的信号是明显的:在党和政府坚定的反腐决心面前,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不要以为境外就是法外之地。
过去因为没有“缺席审判”,导致很多贪腐分子只有回国后,才能对其审判,否则他们在法律上仍是“无罪”之身,很难处置其涉案财产。这耗费了大量司法、外交资源,不利于正义的高效实现。
无论是违法所得没收还是缺席审判,都服务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等情形,这为全要素办理追逃追赃案件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依据。
(澎湃新闻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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