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企业(职业)年金(第二支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一支柱承担了主要保障责任,覆盖近10亿人,但支出压力日益加大,替代率呈现下降趋势,目前已降至45%,低于国际劳工组织55%的警戒线水平。第二支柱规模很小,仅覆盖约5600万人。第三支柱长期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缓慢,占比过低,对养老保障的支撑明显不足。
广义而言,凡可用于居民养老支出的财务资源,例如居民存款、养老理财、养老基金、养老保险等,都属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范畴。目前,我国可用于养老金融的资金规模高达160万亿,可转换为长期养老资金的金融资产十分庞大。与现实需求相比,真正具备长期、稳健、价值投资等养老特征的个人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需失衡。
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有利于实现多重结构优化。一是有利于优化养老保险体系。加快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可以缓解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一家独大”“独木难支”的问题,增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是有利于优化金融体系结构。资本市场缺乏长期稳定资金和稳健的机构投资者,市场容易出现较大波动。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有利于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三是有利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科技创新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传统金融服务体系难以完全匹配科技创新需求。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资金具备独特优势,可以实现跨周期投资,为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提供保障。
四是有利于优化社会结构。养老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发展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更好地平衡政府、社会和居民在养老方面的责任。
(理论网 2021.1.4 毛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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