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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1年01月07日 星期四

    文史微观

    《 文摘报 》( 2021年01月07日   07 版)

        宋代饮食风气与节俭观念的提倡

        宋代是一个商业经济空前繁盛,物质生产水平获得极大提升的历史时期。随着宋代社会饮食奢侈浪费现象的日益严重,一些有识之士有所警觉,呼吁节俭饮食、倡导清俭食风者不断涌现。尤其是文人士大夫群体,以笔为器,以文为据,对不良饮食风气从各个角度进行劝诫和警示,力图使节俭饮食不仅成为一种生活习惯,而且也作为一种共同遵守的价值观念根植于社会各阶层的内心深处。宋代文人多从“俭以养德”的角度出发倡导节俭、反对奢侈。为了达到劝诫和警示效果,以文人为代表的有识之士往往渲染因果报应,纵观宋代文人诗词及文集,记载因饮食奢侈浪费而遭受报应者比比皆是。随着对节俭理念、戒奢意识的逐渐认同,宋代士大夫不仅将其视为建立个人良好品德形象的要求,而且强调家风节俭朴素是子孙后代福泽不衰的重要保障。

        (原题:《“戒奢从简”:宋代饮食风气与节俭观念的提倡》)

        (光明网 纪昌兰)

        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纵观中华传统法文化,其中蕴藏着处理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经验与智慧。我国历代法律制度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然各有不同,但也有规律可循,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一是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七岁以下,九十岁以上,这一年龄段的人对个人罪行不负责任。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七岁至十岁之间、七十岁至九十岁之间,这一年龄段的人,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是非观念,对其重大、恶性的犯罪“情状难原”,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但出于哀矜老小的缘故,在罪责认定和刑罚执行中可以给予一定的宽容。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十岁至七十岁的人,应对其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从法律意义上考察,其对自己的行为已具备认知和控制的能力,自当对个人所犯罪行负责。

        (原题:《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大河网 龙大轩 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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