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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0年12月22日 星期二

    “向伴侣隐瞒艾滋将追责”,是侵犯患者隐私权吗

    《 文摘报 》( 2020年12月22日   02 版)

        近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否则,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对此心存疑虑,认为此举开创了法律授权医疗卫生机构不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同意向第三方泄露其隐私的先例,涉嫌侵犯患者隐私权,从立法关系来看,这与上位法相冲突。

        认为《条例》内容与上位法相冲突的看法是片面之谈。

        我国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就包括“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以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第六十二条也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患者隐私权和伴侣的知情权,这二者也并不矛盾。

        比如,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早就明确规定,有关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也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前者是为了公共利益之需,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积极应对和防控艾滋病,并不损害病人个人利益;而后者则是强调对病人个人的私权保护,所以,各种防控艾滋病的宣传不得暴露或者间接泄露病人的信息。

        但当夫妻(或者情侣)之间的知情权(来自于忠实义务)和患者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面对一方可能染上严重传染病因而损害其重大身体健康利益时,知情权更需要尊重和保护。

        不仅如此,如果有人隐瞒患病事实,与不特定对象发生性关系,还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与安全,这就远远超越了隐私权保护问题,甚至已逾越法律底线。

        (《新京报》12.15 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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