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名录)的更新是非遗活态性这一本质属性的体现,因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非遗清单的更新进行了明确说明,即“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定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
在我国,非遗名录的更新主要体现为新一批各级非遗名录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公布。从理论上看,名录的更新应包括向名录中加入新确认的非遗项目,也应包括从名录中撤销不再满足列入名录标准的项目,还应包括技术层面的非遗项目名称的修正和所属类别的调整。但截至目前,我国对于国家级名录还没有实施过非遗项目的撤出机制。
从积极的角度看,尽管在国家级非遗名录的层面还没有实施丧失存续力的非遗项目的撤出机制,但一些地市已经开始建立对非遗项目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制,这表明某些地方在非遗保护的实践中走到了政策制定或立法的前面,具有启示意义。当然在实践操作的层面,还有必要思考如何扩大社区和其他非遗保护参与方的参与程度。
有必要重点考虑如何建立对非遗项目存续力进行跟踪监督的有效机制,使各非遗保护参与方都能够积极参与,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为非遗网络数据库增添公众上传信息资料的功能。这一平台的搭建和功能的实施,有助于为非遗名录的更新及时提供信息,促进社区参与非遗名录的更新。政府非遗管理部门作为非遗名录的管理方,可以通过对其他非遗保护参与方,特别是社区意见的及时了解、分析、反馈与核实,实现对非遗保护和存续状况监控的常态化,并通过网络平台及时了解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
2.委托教学科研团队等参与跟踪非遗项目的存续力。调研的发起者和主导者可以是政府非遗管理部门,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完全可以是教学科研团队、机构、非政府组织或社区。政府通过与上述非遗保护参与方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3.及时更新非遗项目信息,构建“转名录”机制。从长期看,可部分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名册)体系来试点构建“转名录”机制,即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根据非遗项目存续力从无到最高依次构建下列几类名录:记忆名录(已消亡的非遗项目)—急需保护的非遗名录—普通非遗名录—非遗保护优秀实践名录。
(原题:《改进我国非遗名录的更新方式》)
(《中国社会科学报》11.20 马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