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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0年11月24日 星期二

    国家治理公共数据的宪法学依据

    《 文摘报 》( 2020年11月24日   06 版)

        国家干预的正当性一般来源于政府作为社会利益代表的认识。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干预还有更多独特意义。我国《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根据我国宪法学者的诠释:社会主义革命反对个别人占有作为生产要素的自然资源进行剥削,我国《宪法》第9条实际上是设置了一种禁止通过自然资源剥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国家责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数据首次在国家政策层面成了生产要素,从而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获得了与自然资源在相似维度讨论的契机。

        数据挖掘依靠的主要技术是人工智能,当事人无意识参与的数据训练,如网民搜索关键词、挑选商品等并未意识到属于劳动的行动实际上也创造或者筛选了有价值的数据,这些价值往往被网络平台无偿或者低价占有。人类劳动的外在形式被数据生产所遮蔽了。网络平台看似提供无偿的服务,却强制以数据价值的无偿给付作为获得服务的必要条件。

        公共数据,其在三个维度上应当受到国家较强的干预:首先,从数据劳动维度,公共数据形成依托的是整个社会有意识、无意识的数据劳动;其次,从数据价值维度,公共数据在数量上最为庞大,最具“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符合劳动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战略价值;最后,从数据控制维度而言,公共数据业已置于国家现实控制之下。

        (《中国社会科学报》11.11 黄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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