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新乡延津县某镇推出措施,将对“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按阶梯收费,并特别强调对大于300平方米以上的宅基地,不鼓励执行有偿使用政策,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收回。其公告一经曝出,就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宅基地是保障居民居住权益的土地资源,确保宅基地资源的公平性,事关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兹事体大。
毋庸置疑,发生在河南新乡某镇的这起宅基地改革新政对准的是宅基地使用过程中的滥用、乱用、闲置宅基地等行为,当地这种保障宅基地资源合理使用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具体到相关措施上,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有业内人士将这项政策概括为“超占罚收”,看似有道理,但其实简单对超占采取收费措施,等于将超占通过缴费合法化,不利于未来土地利用优化。
实际上,即便同是一户多宅,形成原因不同,一刀切收费也不符合实际。历史原因形成的多占超占,其中很多不乏当地基层政府的默许,在这种情况下,出台一个政策溯及既往,值得商榷。
又如,“对大于300平方米以上的宅基地,不鼓励执行有偿使用政策,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收回”,在多年未审批宅基地的语境下,有些农村家庭几代人住在一起,这种情况下超过300平方米直接收回,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我们在农村土地“三项改革”试点地区的调查得到一个启示:政府如果划定一个标准,把改革中触及的灰色地带交给村庄内部协商解决,通常会有比较好的效果。
比如,一些地区允许进城市落户的村民与一户多宅的村民之间开展宅基地“资格权”的交易,这就把宅基地有偿退出与有偿使用结合起来了,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作为这项措施的补充,村庄又进一步规定,对于那些有偿退出了宅基地的村民,如果将来有需要,可以给予一次“反悔”的机会,以原来价格重新申请宅基地。
给产权交易附加“反悔权”,看似不符合一般意义上现代产权的规则,但却符合中国乡村和中国农民的实际。其实,根据我们连续多年的观察,这个村庄“反悔权”并没有真正启用过,但以此给改革润滑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总之,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要逐步探索有节律的市场化机制,在“三权分置”框架下,逐步形成有偿退出、有偿使用、有偿转让的市场闭环,实现存量范围内宅基地利用的结构化调整。
(作者:陈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新京报网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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