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热播剧《以家人之名》刷爆了微博和朋友圈,这部剧在赚足观众眼泪的同时,也带给我们一些法律问题的思考。
剧中,贺子秋的父母在其未出生时就已离婚,生母贺梅托相亲对象李海潮照顾贺子秋一段时间,此后杳无音信,李海潮一直养育贺子秋到高中。那么,李海潮与贺子秋之间有无形成收养关系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对被收养人的条件作出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剧中贺梅的个人送养行为未征得前夫赵华光同意,因此其送养不符合收养规定。剧中贺子秋的户口一直在姥姥家,可推断出李海潮与贺子秋之间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未形成收养关系。因此,在亲生父亲赵华光来找李海潮要回孩子时,贺子秋也只能“认祖归宗”。
赵华光要回贺子秋时,说要给李海潮100万元作为其养育孩子的补偿,这个剧情引申出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即如果帮别人抚养了孩子,有没有权利要求生父母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虽然这条规定是针对形成收养关系的情形,参照该规定,即使未形成收养关系,如果帮别人抚养了孩子,李海潮也有权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已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剧中尚未出现李海潮需要赡养的情形,但是在他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时,是否可以向他养大的贺子秋主张赡养呢?
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形成了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之间,即使解除了收养关系,但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子女也应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但遗憾的是,从现有的剧情来看,由于李海潮与贺子秋未形成养父子关系,所以贺子秋无赡养义务。
(《北京日报》10.28 曹森 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