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重庆警方通报了9月7日发生的“城管追打女商贩被砍伤”案的进展情况:女商贩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警告处罚,城管殴打女商贩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女商贩在被一城管队员追打过程中挥刀致该城管队员受伤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予追究。重庆警方的这则通报,引发公众的高度关注。通报对商贩在城管队员追打情况下的反抗行为的认定,无疑在司法实践中为公务行为的界限,树立了一个国家强制力保护范围的可见界标。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行为遇到阻碍,这种情况并非罕见。从法理上说,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只有在法律范围内,才是合法行为,才受法律的保护;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为,就是越权行为、不合法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都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甚至反过来,是法律要追究和制裁的行为。
在公务中实施暴力的城管队员,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合法范围,因而不再是受法律加持且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公务行为,对其公务行为以外所施暴力的反抗,就是受法律保护的防卫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重庆警方在处理上述案件时,准确地把握和执行了法律,依法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公务行为标定了范围。
(光明网 9.14 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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