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20年09月03日 星期四

    “忠诚协议”能保证什么

    《 文摘报 》( 2020年09月03日   02 版)

        这几年,兴起了一种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也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内容大致包括,夫妻双方中如有一方发生不忠的行为,必须离婚,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会丧失子女的探视权、监护权等,对于婚后形成的共同财产部分必须放弃,归对方或子女等人所有。至于什么是“不忠行为”,则视双方约定的不同而略有差异。

        “忠诚协议”说白了就是对婚前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一种约定,它基于人们对于未来婚姻不稳定的担忧和恐惧,想通过对不忠一方不利的财产处分,来给婚姻加一道保险,其目的在于保证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相互忠诚。

        这一纸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在网络上搜索,还真有这方面的案例。王女士通过网络认识了丈夫车先生,在认识一年后两人领了结婚证。可在婚后不久,王女士却发现丈夫车某与女子谢某交往甚密。经过几次争吵后,夫妻二人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如果丈夫车某继续与谢某交往,则家中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财产都归王女士所有。就在协议签订半年后,丈夫车某又与谢某外出旅游。王女士发现后,遂向法院起诉,诉请与车某离婚,并要求根据协议,判处车某名下的房产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车某未能遵守在婚姻期间不与婚外异性联系的承诺,因此按照协议,车某在某市的一处房产应归王女士所有。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严格来说,这起法院判定“忠诚协议”有效的案例中,适用了《婚姻法》上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所不同的只是夫妻双方对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部分提前做了约定,法院予以支持。而获得支持的部分,又是法律所允许的。至于有过错一方丧失对子女的探视权、监护权等内容,则会因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我国民间的忠诚协议,能规制的只是在婚姻关系中出现离婚等情况时的财产处分情形,有了协议,会让夫妻双方明了因“过错”而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至于夫妻之间的“忠诚”保证,则是一纸协议所不能承受之重。由此看来,忠诚协议的“效力”是有限的。

        (《北京青年报》8.29 马建红)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