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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0年09月01日 星期二

    不能让防卫行为缩手缩脚

    《 文摘报 》( 2020年09月01日   02 版)

        日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公安分局通报一起“故意伤害案”引发公众关注。通报称,“猥亵男”雷某某在某商场内故意用臂碰撞一女子胸部,在争执中,雷逃跑,与该女子同行男友胡某某追上雷并将其踢伤,致其腿伤一级,警方据此对胡某某刑拘15日。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刑法有关防卫的条款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震慑犯罪行为人、阻吓犯罪,以及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作用。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防卫条款对防卫“正当”的解释,极大地限制了防卫者的防卫行为,使防卫者因担心防卫“过当”而领受甚至重于犯罪者所受刑罚的处置,因而不敢采取防卫行为、或采取的行为不足以阻吓犯罪行为,由此被动受害。

        正因如此,最高法呼吁司法界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根据常理常情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统筹兼顾正当防卫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在此呼吁下,一些为公众所关注的防卫案件,都以防卫者防卫行为被肯定的司法决定而告终,这就“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极大激励了防卫者的自我保护意愿以及见义勇为者的行动意愿。

        此中的道理在于,防卫行为具有天然的正义性,因而也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如果司法实践为防卫行为秤斤量两以确定其“正当”与否,那么,这无疑是为正义加上了笼头,限制了防卫行为的实施。这样衡量的结果,就是犯罪行为实施者由此卸了包袱、无所顾忌,防卫者却反倒要瞻前顾后、缩手缩脚。让防卫行为变成犯罪行为的不确定边界的风险,这样更能阻吓犯罪,打消犯罪者的犯罪动机。如此,方能彰显社会正义。

        (光明网8.26 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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