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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0年08月25日 星期二

    中国传统治理观念的现代反思

    《 文摘报 》( 2020年08月25日   06 版)

        传统治理观念是历史的存在,是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结构和治理过程相适应的,所以当代中国治理现代化的前提应是治理观念的变革,而不是传统治理观念的继承。

        中国传统治理观念不能满足当代中国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

        第一,传统治理观念缺少对社会大众基本权利的认识,在古代思想家的观念中,民众被理解为治理的对象,这种观念预设了国家权力与社会大众的对立,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出现周期性社会紧张的深层原因。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话语中没有“权利”的概念,古代思想家所能想到的只是社会成员的利益,但他们所理解的是等级化了的利益结构,相较于社会大众,君主利益有着绝对的优先性。古代思想家并不认为免于贫困是民众的权利,相反,却认为是统治者的仁政或恩赐。因为是统治者的恩赐,利民便是有条件的。西汉董仲舒说,民众“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如此看来,贫者不至“为盗”,富者不至“为暴”,便是古代思想家为专制国家的富民政策设定的限度。历史上那些主张“富民”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大都是把“富民”作为实现秩序的手段来考虑的,他们从来没有认识到,生活富足本来就是民众不可剥夺的权利。

        古代思想家所以没有认识到民众的权利,是因为他们对民众的道德品质和理性能力做了极低的估价。出于对民众道德与理性的悲观估价,在传统儒家的治国思想中,民众只能被设计为治理的对象。

        对民众道德品质和理性能力的悲观估价,也是传统儒家教化主张的理论前提。在逻辑上,因为民众愚盲,所以教化才是必要的。不过,教化的目的只是使民众服从,而不是使民众获得真知,即“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韩愈说:“古之君天下者,化之,不示其所以化之之道,及其弊也,易之,不示其所以易之之道,政以是得,民以是淳。”古代思想家从来没有把民众作为平等的道德主体来对待。

        由于没有认识到民众的权利,在古代思想家的治理观念中,民众便只能被设计为治理的对象。关于如何治民,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还是“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则不过是手段的选择。中国古代社会之所以无法走出周期性的治乱循环,就在于历代王朝的治理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民众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尖锐对立,而这种对立则是在传统治理观念中预先设定的。

        第二,中国传统治理观念包含着古代思想家和政治家对制度规范的诸多误识,这在客观上导致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过程缺少制度的约束,社会政治生活也因此有着更多的不确定性。

        人们如何理解制度规范,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路向。在中国古代社会,对社会政治生活具有规范作用的制度安排是“礼”和“法”。古代中国人对于法律的基本理解是:法律是由君主制定,由臣下执行,并用来约束民众的。中国古代思想家虽然也认识到“礼”“法”对于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性,主张“为国以礼”或“以法治国”,但是,他们又不主张统治者严格地用礼、法规范自己的治理行为。在法家那里,国家的政策法律需要因时而变,“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而儒家学派则认为“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统治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通达权变,而且,通达权变是最高的智慧。诚然,用历史进化的观点来解释,法因时而变,礼因事而权,似乎没有问题,可是,在我们的理性所能达到的境界里,优良社会生活的本质,就在于有稳定的制度规范约束公共的社会生活,从而使人们有稳定的生活预期。在这一意义上说,礼与法的价值在于有效地约束国家治理过程,而不是顺应时变。古代思想家所主张的“不法常可”,实际上是承认了统治者根据自身利益和偏好改变法律的合理性,当“法”可以由统治者随意修改的时候,它也就失去了对社会治理过程的约束力。

        在秦汉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王朝的治理过程总是呈现出反复无常的特征,不仅朝代之间政治、经济政策迥异,即使是在同一朝代,也会因皇帝嗣位、权臣更迭等原因而更张。专制国家政治经济政策多变,使得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不可否认,古代思想家对制度规范的误识是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

        第三,中国传统治理观念倾向于由行政权力掌控社会经济生活,长远地看,这种观念阻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国家治理本身并不能创造财富,但经济发展状况却无疑与国家治理有关。于是,促进社会经济增长便成为每个时期的统治者无可推辞的责任。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家十分重视统治者的这一责任,他们大都认为,由国家掌控社会经济,安排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是统治者履行这一责任的唯一门径。这一认识也为秦汉以后历代思想家和政治家继承下来。古代思想家还提供了许多掌控社会经济的手段,例如,“制民之产”或“限民名田”,控制民众的资产规模和财富数量;“重本抑末”,由国家统筹安排产业格局,根据政治统治的需要,鼓励农业生产、抑制工商末作;更极端的主张来自于法家,主张用严刑苛法全面控制民众的经济生活,把民众统一到耕战的轨道上。总之,国家应该控制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

        国家掌控社会经济的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获得了广泛的认同,秦汉以后历代王朝的政治经济政策,基本上都是按照儒家重本抑末、限民名田之类的思想主张制定的。因此,行政权力掌控经济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传统,这个传统直到清末也没有发生改变。

        国家掌控社会经济生活的本质,是由行政权力配置资源,统治者根据政治统治的需要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这种治理模式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可以收到稳定政治秩序的功效,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过度掌控,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社会经济也因此而丧失发展的活力。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说:周秦以来的中国古代社会,“其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长期地陷在发展迟缓的状态中”,这一说法是符合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实际的。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迟缓固然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行政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强力干预,则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尽管以儒家治国理念为核心的治理观念,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过程提供了理论支持,但由于传统治理观念自身的局限,它已经不可能满足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需要。对致力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当代中国人来说,走向现代国家治理的最为重要的一步,便是反思中国传统治理观念,建构与现代国家治理相适应的观念,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

        (《天津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 孙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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