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8日下午分组审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与会人员就如何进一步明确专门教育相关规定,更好改革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展开热议。
对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并予以改进完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专门教育应该强调教育功能,还要注重矫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李培林委员提出,专门教育作为一个新制度,应比原来的收容教养制度范围更宽,把惩戒、矫治、教养内容纳入进来,不能仅靠教育部门管理。
杜玉波委员建议强化收容教养场所与专门学校的衔接,加强收容教养场所建设。涉及犯罪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必须是单独校区、单独场所、单独管理,并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的协同管理责任。现有的收容教养场所可以继续使用。
不少与会人员建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送入专门学校,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专门学校管理措施严格,已经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又没有明确期限,应该进行司法化程序设计,以保障程序正当。”陈国民委员说。
还有与会人员提出,应对涉及严重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背后的教唆者予以严厉的惩处。“未成年人发生不良行为,多是被人唆使。”吴恒委员提出,应该从重打击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人。
(《新华每日电讯》8.10 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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