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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0年08月06日 星期四

    不批捕“下药案”嫌疑人是审慎决定

    《 文摘报 》( 2020年08月06日   02 版)

      前阵子,“女生在餐厅就餐遭男伴下药”一事引发网友广泛关注,7月30日,当事人发微博称,针对该案件检察院做出了“存疑不捕”的决定。当日,深圳检方对此作出解释。通告称,由于案发时的关键物证水杯的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证已灭失,以及根据法定鉴定机构对嫌疑人身上缴获的药物作出的鉴定意见,证实该药物含“他达那非”成份,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药物会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从而达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以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嫌疑人有“意图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因此以证据不足对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由通告看,深圳检方的决定是审慎的。在舆论鼎沸、皆曰可捕的情况下,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需要的不仅是法律根据,更要有直面舆论的自信。显然,在关键证据灭失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言、书证等间接证据,是难以满足罪名构成条件的。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贯彻“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非常难,在舆论关注、社会评价趋于一致的情况下落实“疑罪从无”就更是难上加难。这一点,从最近几年重审和再审的社会影响巨大的冤错案件中可见一斑。在沸反盈天的舆论环境下,无论是来自司法方面还是来自其他方面的任何质疑之声很容易被强势声音所覆盖。由此看,深圳检方在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后,申明“侦查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取得新的证据后,可以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既是对舆论的回应和平复,也是对“不枉不纵”法律原则贯彻和落实。

      “疑罪从无”,是证据中心的派生结论。没有证据或证据缺失,法律事实就难以为据,法律准绳就失去了衡量标准。回到“下药案”,深圳检方的决定也提醒人们,如果不想放纵罪犯,保留证据是必要的。

      (光明网 7.31 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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