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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0年05月19日 星期二

    自首不是免死金牌

    《 文摘报 》( 2020年05月19日   02 版)

        近日,发生在2018年10月的一起广西男子奸杀10岁女童案再次引发网络热议,凶手从一审被判处死刑,到今年3月因“自首情节”二审被改判死缓,对此被害者家人坚决反对,很多网友也表示难以接受。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调卷审查。

        就本案而言,维持还是改判,都不违反刑法规定,但反映了二审法官的立场。维持原判反映的是对被害人权利的尊重,改判则凸显了对犯罪人权利的考量。在此意义上说,二审之“生”与一审之“死”判决上的差异,实则是两级法官在量刑立场上的不同。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不仅地位是对立的,而且他们的权利也是相互对抗的,是一种“零和博弈”。任何对犯罪人的同情、对其权利的争取及希望使刑罚更人道的努力,都很容易被视为对被害人及其家人权利的漠视。正所谓“凡是犯罪人有所得,即意味着被害人有所失;支持被害人,即意味着主张严惩犯罪人。”法官的立场影响着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长期以来,由于刑事法理论界对犯罪人权利的过分强调,特别是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法官难免受此影响,选择保障犯罪人权利的立场。

        最高法决定对此案调卷审查,体现出对民意和被害人权利的珍视。未来,进一步依法作出提审或再审的决定,严惩针对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也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第一,避免被害人的家人上访甚至复仇。在故意杀人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的免死判决,常常引起被害人家属的不满,进而长期上访甚至私力复仇。10岁孩子被残忍杀害,其家人遭受的是毁灭性打击,他们也很难接受免死的判决结果。正如有学者所言,“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的信访甚至闹访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常态,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至于因不满法院免死判决而实施私力复仇的案件更是常见。

        第二,回应严峻恶性犯罪现实的需要。根据相关统计,近些年虽然恶性暴力犯罪趋稳,但极端的强奸杀害未成年人案件还时有发生,民众对此深感不安。我们应该做的,是进一步强化刑法的威慑力,尽可能降低恶性犯罪,而不是急着不适用死刑。

        第三,顺应民意的需要。奸杀10岁女孩案二审改判之后,同情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犯罪人的声音成为舆论主流。民意对被害人亲属予以同情,要求以命抵命体现了民众追求公正的朴素情感,即恶有恶报。正如康德所言,“任何一个人对人民当中的某个个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作是他对自己的作恶。因此,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

        第四,警醒犯罪人的需要。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在日本著名的福田孝行杀人案中,被害人亲属要求法院判处犯罪人死刑,其给出的理由是:“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无情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地,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体会到,他人的生命也是如此。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

        (《新京报》5.11 汪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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