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已于4月30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此次《草案》修改了部分作品类型更适应网络时代新需求,并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实践中知名的如“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腾讯”起诉“西瓜视频”直播《王者荣耀》、不正当竞争案,“火猫”起诉“斗鱼TV”赛事转播权侵权案等,涉案作品大多被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介绍,如此归类是由于这些新型作品在现行著作权法中无法找到准确对应的作品类型。“近年来,不少新形式的作品已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却不属于现行著作权法律中的‘电影作品’,因此在学界和司法系统,把拍摄时长为几分钟的短视频,拍摄时长为20分钟的微电影等,划入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为解决在司法实践中作品类型归类难的问题,此次《草案》第三条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此条内容的修正不仅适应新时代下技术发展的新形势,同时与4月28日正式生效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接轨,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法制度的完善与进步,是此次著作权法修法的最大亮点。
但“视听作品”还缺少定义,“视听作品”的范围可以包括可视作品、可听作品、可视可听的作品三个方面。
(《法治周末》5.7 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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