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的今天,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要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今,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已有广东、山东等二十多个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同命不同价”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同命不同价”,指的是因受害人城乡户籍身份不同,所得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金额存在数倍的差异。2004年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
以福建为例,2019年福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60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00元。这意味着,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为91.2万元,农民的死亡赔偿金为39万元,前者是后者的两倍还多。
自该司法解释公布以来,就被认为是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争议从未停歇。支持“同命同价”的观点指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命不同价”造成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反对的声音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赔给受害人家属的,弥补由此造成的家庭收入减少,只能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标准来决定。也有人担心,统一城乡标准之后,农民可能赔不起。
随着城乡融合发展,特别是城乡人口的频繁流动,以户籍为标准给生命比价的观点逐渐被摒弃。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死亡赔偿金是否相同是人格平等问题,而不是劳动力收入问题。
2010年9月,最高法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根据各地情况在年内完成城乡标准统一的试点统一工作。与此同时,等待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26日版)并未提“同命不同价”。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上,“同命同价”的制度阻碍正在消除。
然而,目前各地步子并不一致。首先,一些地区的试点仅仅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于其他侵权行为赔偿还存在“同命不同价”问题;其次,一些省份采取省内部分地区试点的方式,造成省内不同地区的不平等;最后,即使各区域内实现“同命同价”,但区域间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依旧。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同命同价”的试点工作和制度建设步伐也应该迈得再大些,再快些。
(新华每日电讯微信公号 4.15 张典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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