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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0年04月07日 星期二

    直播带货应带上责任

    张淳艺 《 文摘报 》( 2020年04月07日   02 版)

        中国消费者协会3月31日发布《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有37.3%的受访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消费者满意程度最低的是宣传环节,受访消费者对于“主播是否就是经营者”的问题认知较为模糊,对主播夸大和虚假宣传、有不能说明商品特性的链接在直播间售卖等两个问题反馈较多。

        直播电商的本质属于商业广告,带货主播往往身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多重角色。《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相应罚款;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的主播本身经营有网店,直播带货的商品由其网店销售,其同时又具备经营者身份,还应为此向消费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在现实中,直播翻车常有,追责处理不常有。主播群体只要人气、只获收益、不担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带货主播的侥幸心理,在宣传时往往有意无意夸大其词,吸引眼球。

        应畅通投诉渠道,简化处理流程,通过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维权热忱。各级消协组织应积极履行消费监督公益性职责,充分运用消费公益诉讼,帮助广大消费者维权,倒逼带货主播珍惜羽毛。

        (北青网 4.1 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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