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11年的《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1月2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月31日截止。
与“旧法”相比,《<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并大幅提升处罚标准。
现行《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依据其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等6项因素。
除前述普遍适用的依据外,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互联网企业滥用垄断优势地位,游离在《反垄断法》之外,“霸王条款”日渐升级,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他进一步解释,比如“锁定效应”,用户在大的互联网平台注册时,需要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一系列真实信息,一方面用户担心这些信息袒露给互联网公司是否安全,但同时又离不开这个平台,购物支付、出行都需要它,这种依赖本身也是锁定效应。
在他看来,此次征求意见稿给出了认定互联网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几个指标,也为执法中认定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依据。
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对经营者、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处罚标准均有大幅提升。罚款上限提至五千万元,是之前的100倍。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新增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条款。例如,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为地方政府划了“红线”。
(《新京报》2020.1.4 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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