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人格问题的思考
唐辰明在2019年第6期《云南社会科学》上说,人工智能因其主体意识与自主理性的缺失、权利义务的瑕疵及责任承担能力的缺陷,不宜获得完全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主体地位;而将人工智能体视为纯粹客体,则过于强调其工具性特征,从而掩盖了人工智能内部蕴含的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性和主体性价值。应当将人工智能技术内部包含的自主性和工具性相结合,借鉴法人的产生等法律拟制技术。基于人工智能体的类型化分析,赋予其有限的法律人格与主体地位。同时完善登记注册与专门管理制度等,将有利于充分释放人工智能技术包含的主体性与创造性价值,加速推动智能社会、智慧社会的总体发展。
“爵名三迁,爵有四形”新解
阎步克在2019年第6期《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说,宋人聂崇义《三礼图》中所见酒爵,作雀鸟背负酒杯之形,可称“雀杯爵”。“爵”这个器名,曾三次由一种器物迁移或扩展到另一器物上去,是为“爵名三迁”。这个历程留下了四种不同形状的爵,它们分别是周初期以前的三足爵,继之而起的斗形爵,以及可能始于汉代、并见于宋《三礼图》的雀杯爵,是为“爵有四形”。雀杯爵是综合了饰雀斗形爵与筒形爵二者形象,而被构造出来的。筒形爵的外形也曾发生过变化,先后呈觚形、卮形及“锐下有足”之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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