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拟删除“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的规定。
近亲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承担着非常重要的法律功能,与人们的生活和权益息息相关,在很多法律中都有涉及。《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将“其他近亲属”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三顺位监护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则将近亲属列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监护人选择范围。另外,在社会救助、见义勇为保护、军人优待、烈士抚恤、英雄荣誉保护等诸多民事领域,都与“近亲属”密切相关。至于刑诉、行诉领域,“近亲属”出现的频率也很高,也扮演着重要的法律角色。
诚然,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并非血亲,而是姻亲,但这些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家庭成员,且揆诸现实,在很多家庭里,公婆、儿媳等亲属与其他家庭成员长期生活或长期交往,已经建立了非常稳定亲密的关系,相互之间在监护、赡养、权利救济等方面都承担了重要责任。尤其是在一些独生子女家庭,儿媳、女婿简直与女儿、儿子无异。把上述姻亲纳入“近亲属”的范围,能给人们提供更丰富的法律选择、更多法律照拂、更大的保障空间,符合现代家庭伦理关系的发展规律,符合民众的情感需求和权利保障需求,也符合进一步完善法律功能、提升法治能力的社会需求。
民法典“近亲属圈”应该保留公婆、儿媳等姻亲,只需对“共同生活”等前置条件的细节进行再斟酌。这种保留是一种立法进步,不仅在民法领域具有积极意义,对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也有示范带动意义。
(《北京青年报》2019.12.26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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