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惩戒就没有教育,惩戒是教育的一种天然权力。在很多人眼中,以鼓励、赞扬为主的美式教育,惩戒权也一直相伴而生。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宪法并不禁止在公立学校中实施体罚,实施体罚与否由各州自行决定。法官通常认为,基于教育的目的,学校有权惩戒学生,诉讼案中法官所关注的大多是程序的正当性。
正当程序,一般而言包括:第一,学生是否被充分告知惩戒的原因;第二,学生有权聘请法律顾问为其辩护;第三,学生有提出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权利等等。
避免风险是美国教师和教育管理者在惩戒时首先需要考虑的。为了避免风险,每个学校都会严格规定学生违规受到的惩戒,并且在流程上非常严格,例如申请、申诉、家长委员会、裁判委员会、执行权等,程序上有保障,执行上才没有顾忌。
既然美国的各种教育惩戒有严格的“民主流程”,这意味着所有申诉同样要走“民主流程”,也就是说,如果学生觉得处理不公而跟学校吵架以及家长带着孩子去学校理论,会受到另外一个非常严重的惩戒。即使家长有不满,也需要通过程序去处理。
有些行为,例如学业不及格、抄袭、作弊、学术不端,按照校规学校有很大的权力可以开除学生,在法律上基本不会败诉,一旦处罚,学生和家长是不允许进入学校的,也免除了很多纠纷。
此外,校警在美国早已普及,他们可以持枪,可以具有很多警察的类似权力,甚至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则打学生屁股,让学生进入禁闭室,让被开除的学生远离学校等,校警可谓是教育执法惩戒的一个象征。
教师照章办事会不会给自己带来严重或至少麻烦的后果呢?不会。惩戒和惩戒申诉流程的分离,很大程度保护了教师的权利,教师根本不用直接面对后续可能发生的扯皮,因为会有严格的流程去解决;再者,公众舆论从来不会赋予学校教育更多不必要的社会道义责任。
即便如此,美国教师使用惩戒权时也会比较谨慎。对于基础教育来说,罚站、低头、禁闭、离开教室等是可以的,但“骂”是绝对不允许的,这就不是教育法范畴,而是“人权法”管理的范围。
(《北京青年报》11.28 魏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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