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跟帖看,多数人都对当下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表示了担忧。其中有种意见最具代表性,认为公安、铁路用人脸识别尚可理解,但景区、动物园、酒店等商家使用人脸识别,实在是不放心,也难以认同。
放置于当今社会对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乏力的背景下,这种担忧就更让人感到沉重。到某房屋中介看一下房,很快全城楼盘的售楼电话就来了,甚至连外地推销都找上门来;网上咨询生孩子的事,各种婴幼儿用品的营销电话便接踵而至。想想近年频发的各类电信诈骗案,那些幕后骗子报出的受害人精准的个人信息,更是让人不寒而栗。
网络信息及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普及,让个人信息采集变得便捷而无处不在。不仅人们的各类身份信息被随时随地纳入网络大脑中,甚至连兴趣爱好、健康状况、消费档次以及至为关键的隐私等都可能被截取、储存于某个隐秘世界。这些信息一旦被滥用或被不法之徒窃取,人们就像被剥光衣服般裸奔于公共空间。类似教训实在太多太多。
而人脸识别技术的快速推广,亦令脸部信息成为人们的又一独特“身份证”。其重要性与敏感性都不言而喻。但在现行法律中,对此新技术的应用,既无法律的特定授权,亦无对采集者的权力限定。什么机构可采集这类信息、是否有使用的前提与范围限制等,均无相关法规界定。而在消法中虽可找到类似法规,但也只是“类似”而已,并非专项规定。
眼下各行各业都在竞相引用人脸识别及大数据等新技术,这背后的资本追逐与商业利益考量,以及由此展开的竞争无序也日渐显露。人们越发担忧,在新技术应用与公民个人权利保护之间,法律边界何在?新技术是否可无限制介入个人的私域生活?侵权者又该受到何种惩处?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受害的不只是个人,整个社会都可能为之背锅。
在新技术的高速路上,法律的信号指示灯永远不可缺位。
(《羊城晚报》11.5 阅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