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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9年11月05日 星期二

    “法外之刑”不亚于高空抛物之恶

    《 文摘报 》( 2019年11月05日   02 版)

        9月29日,河南焦作一男子夜里喝酒,从13楼扔下酒瓶。物业公司根据业主规约,执行断电30天的处罚。过了十几天,男子老婆不堪停电困扰,打110报警请民警向业主求情。物管称高空抛物整栋楼遭殃,有异议可起诉。近日,物业经理称,停电是依据小区90%业主同意的“业主公约”。这一“铁腕治高空抛物”的措施,在网上得到了不少人的叫好。

        毋庸置疑,高空抛物简直是拿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和生命开玩笑,无辜者因高空抛物被砸伤乃至付出残疾或者生命代价的事件时有发生。因而,让这种民愤极大的不道德和违法行为,受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很有必要。但是,物业公司对业主断水断电的危害程度和违法性,并不比高空抛物轻,这是更应该在舆论民粹化的当下引起警惕的。

        在法治社会,对公民施加的任何处罚都应有法律依据,且不超过必要限度,并由执法机关按照程序执行。这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避免权力滥用侵害公民权利的必要措施,否则,随便一件事都可以成为处罚他人的事由,社会也将陷入人人自危的丛林状态。

        具体到物业对业主断电事件上,物业的做法无疑没有法律依据且粗暴蛮横。要知道,水、电、气、网是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必需品,没有这些公共服务,想必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正常生活,甚至无法生存。尤其在高楼林立的大城市,人们更离不开这些公共设施。

        为保障人们能够正常地享受这些服务,相关法规严格禁止随意停水停电。如根据《电力法》,供电企业有供电义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即便用户未缴纳电费,供电企业也不可擅自停电,只有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行政强制法》规定,哪怕是政府强制执行,也不得对居民停水停电。政府强制执行,尚不能断水断电,物业公司哪里有这种权力?

        物业公司既不是供电企业,更不是执法机关,其只是业主聘请的“管家”,即便有“业主公约”,该内容也涉嫌侵犯业主的基本权利,属于“多数人的暴政”,系无效条款。

        高空抛物是“全民公敌”,应该对其道德谴责和法律追责,但是不能陷入民粹思维的死胡同里,更不能“以暴制暴”。试想,要是高空抛物可以断电的话,那物业也可对不交物业费者断水断电,甚至发展到其可以对看不顺眼的业主断水断电。高空抛物和纵容物业公司搞“法外之刑”都是打开了潘朵拉的魔盒。

        (澎湃新闻 10.29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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