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9年11月05日 星期二

    补齐处理少年问题的“司法短板”

    《 文摘报 》( 2019年11月05日   06 版)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该成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建议修改相关的法律,予以严惩。”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的建议引发热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可视为未来建构相对独立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框架性法律。在两法更多地关注教育、矫正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议题时,有限度地、不排斥地对一部分恶性较重的具有反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施以惩戒,可能更符合未成年人司法本意。

        惩戒本身,只要合乎比例且依法定程序而行,那或许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如此,既可以真正将矫正问题少年的逻辑起点置于实处,亦是回应被害人及民众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期盼。

        简言之,未来,未成年人司法实际上对实施以下行为的问题少年进行司法化处分:1、屡次从事与其青春期客观上有关联的行为,如旷课、离家出走、打架斗殴等;2、轻微犯罪行为;3、较严重犯罪行为,但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目前,公众主要注意力放在了第三类未成年人人群,但实际上,这类人群数量不多。舆论之所以对两法修订有很高期待,部分原因可能是对两法在必要惩戒方面涉及不多而致。鉴于此,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这部分问题少年处理上的“司法短板”,两法修订或许可以适时补上。

        (《新京报》10.30 张鸿巍)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