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出台办法,明确规定了知名专家入选条件、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制定、知名专家门诊设立要求、知名专家管理、监督及处罚等,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体现专家技术劳务价值,规范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制定和管理。
在不少医疗机构,都是“专家”“知名专家”满天飞,其中,自然有相当一部分医生为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经验丰富的真专家,但也不乏一些资质并不达标的伪专家甚至滥竽充数的“南郭医生”。“专家”“知名专家”之所以泛滥,主要是因为“专家”或“知名专家”的概念具有某种模糊性,缺乏明确的评价标准。似乎有几年执业经历、有点职称的医生都可以“专起来”,况且由于“专家”的名头关乎医生、医疗机构的名誉、影响力与现实利益,因而医疗机构热衷于给医生戴上“专家”的光环,而医生本人也往往坦然受之。到头来,面对一众专家,患者傻傻分不清楚,甚至很容易受到一些伪专家的忽悠,不仅花了冤枉钱,还延误了病情。而伪专家又会侵蚀医疗机构的公信力和医生的整体形象,影响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此背景下,山东省给“知名专家”画“标准像”,明确了“知名专家”的概念、标准、条件和义务,填补了“知名专家”评价的空白,具有探索意义,对医患双方也都有益。可以预见,有了这一硬杠杠,授予“知名专家”称号就不能随意为之,而是应该“对标入座”,保证“知名专家”的质量和素质,进而把一些资质不达标的医生拒之门外,从源头上净化专家队伍。
(《工人日报》10.15 李英锋)